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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延吉凯泽餐饮有限公司与延吉市瑞丰酒水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凯泽餐饮有限公司,延吉市瑞丰酒水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797号原告:延吉凯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恒润第一城46号。法定代表人:尹学锋,该公司经理。被告:延吉市瑞丰酒水经销部,住所:延吉市参花街杰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凯泽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瑞丰酒水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凯泽餐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凯泽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学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全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