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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张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张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503号原告:张旭东,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德龙,男,住镇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负责人:郭晓菲,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旭东与被告张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德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张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