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文与绿友集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绿友集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369号原告:范文,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绿友集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兆丰一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博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璐,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范文与被告绿友集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范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文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范文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