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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文与绿友集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绿友集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369号原告:范文,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绿友集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兆丰一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博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璐,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范文与被告绿友集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范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文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范文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