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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玲与吴丽风、武汉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玲,吴丽风,武汉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大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327号原告:郭玲,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吴丽风,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楚雄大街特1号。法定代表人:周大明。被告:周大明,男,生于1970年7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郭玲与被告吴丽风、武汉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大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郭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郭玲负担。审判员  任逸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