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玲与吴丽风、武汉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玲,吴丽风,武汉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大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327号原告:郭玲,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吴丽风,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楚雄大街特1号。法定代表人:周大明。被告:周大明,男,生于1970年7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郭玲与被告吴丽风、武汉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大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郭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郭玲负担。审判员 任逸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