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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旭东与陈哲青、青海祁铭矿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旭东,陈哲青,青海祁铭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朱旭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2日,住临洮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金和珍,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24日,农民,住永靖县。委托代理人:李勤彦、周亚丽,永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陈哲青,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5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青海祁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新城区人民路南。法定代表人:冶明亮,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7916XXXX委托代理人:祁辉成,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4)永靖民初字第1166号朱旭东申请执行陈哲青、青海祁铭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陈哲青、青海祁铭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陈哲青、青海祁铭矿业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书面表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