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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庆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庆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828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夏庆科,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关于被执行人夏庆科罚金一案,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因被执行人夏庆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州邹平支行账号16×××93账户,账户余额为1.39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罚金10000.00元,应当继续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对夏庆科罚金10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