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军与马林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马林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161号原告:张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林珊,男,汉族,1961年3月19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张军与被告马林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军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 阳人民陪审员 姚西明人民陪审员 彭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