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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维祥、罗烈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祥,罗烈清,杨明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7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天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维祥,男,1981年12月20日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柱县。2003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被告人罗烈清,男,1991年5月21日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柱县。2016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明刚,男,1975年12月28日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柱县。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维祥、罗烈清、杨明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庆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维祥、罗烈清、杨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电信路,溜进被害人骆某开的立兴酒业店内躲藏待被害人关某离开后,盗走被害人放在店内的软中华牌香烟2条、盛世牌香烟4条、福贵牌香烟8条、硬遵义牌香烟35条、磨沙黄果树牌香烟15条,总价值人民币17225元。2、2017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开发区鸿发街16号,将被害人袁某1停放在屋背路上一辆龚承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003元。3、2017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杨维祥邀约被告人罗烈清、杨明刚三人窜到天柱县凤城镇电信路被害人骆某开的立兴酒业店,用事先偷得的钥匙开门入内,将保险柜一个盗走,连夜用盗来的电动三轮车拉到天柱县社学乡红卫村杨明刚家机房撬割开,内有人民币63000元及各类金首饰共计194.077克,总价值人民币58512.27元。4、2016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清江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门口,将被害人彭某1停放在马路边的一辆泰利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900元。5、2016年8月4日晚,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鸿发街73号华谊酒店,将被害人陶某1停放在附近路上的一辆兰色五羊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246.67元。6、2016年12月9日晚,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老酒厂,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天柱县凤城镇老酒厂巷道边的一辆红色宇通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328.13元。7、2016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北部新区蓝天家园064-2楼7号门面后门,将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路上的一辆红色宇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250元。8、2016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老粮食局平安小区幼儿园旁,将被害人舒某停放在路上的一辆宇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233.75元。9、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中山路南方电网附近,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穗风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443.75元。10、2017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疾控中心旁“天能电池”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2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贵H×××××兰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483.33元。11、2017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老电力公司宿舍,将被害人杨某3放在附近路边的一辆红色贵遵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855.63元。12、2017年1月8日晚,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平安小区G栋5号门面,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门面门口的一辆红色宇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923元。为了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杨维祥、罗烈清、杨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维祥、罗烈清、杨明刚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清江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门口,将被害人彭某1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泰利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二、2016年8月4日晚,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鸿发街73号华谊酒店,将被害人陶某1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兰色五羊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46.67元。三、2016年12月9日晚,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老酒厂,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天柱县凤城镇老酒厂巷道边的一辆红色宇通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28.13元。四、2016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北部新区蓝天家园4-2楼7号门面后门,将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宇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50元。五、2016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老粮食局平安小区幼儿园旁,将被害人舒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宇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33.75元。六、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中山路南方电网附近,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穗风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43.75元。七、2017年1月8日晚,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平安小区G栋5号门面,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门面门口的一辆红色宇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923元。八、2017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疾控中心旁“天能电池”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2停放在此的一辆贵H×××××兰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83.33元。九、2017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老电力公司宿舍,将被害人杨某3放在附近路边的一辆红色贵遵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55.63元。十、2017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电信路,进入被害人骆某的立兴酒业店内躲藏,当被害人关某离开后,被告人杨维祥盗走店内的软中华牌香烟2条、盛世牌香烟4条、福贵牌香烟8条、硬遵义牌香烟35条、磨沙黄果树牌香烟15条。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7225元。十一、2017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杨维祥窜到天柱县凤城镇开发区鸿发街16号,将被害人袁某1停放在路边一辆龚承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3元。十二、2017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杨维祥邀约被告人罗烈清、杨明刚窜到天柱县凤城镇电信路被害人骆某的立兴酒业店,用事先偷得的钥匙开门入内,将店内的一个保险柜盗走,并用盗来的电动三轮车拉到天柱县社学乡红卫村杨明刚家机房撬割开,内有人民币63000元及各类金首饰共计194.077克。经鉴定,金首饰价值人民币58512.27元。另查明: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明刚主动到天柱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将其分得的赃款人民币20500元和其保管的黄金首饰上交到公安机关,被告人杨维祥家属主动退赃人民币20000元。同时公安机关追回了被害人袁某1等十人被盗的车辆并发还给被害人袁某1等十人,追回被告人罗烈清盗窃所得的人民币507元和部分黄金首饰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杨维祥、罗烈清、杨明刚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维祥、罗烈清、杨明刚在作案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事实。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骆某被盗现场位于天柱县凤城镇电信路立兴酒业、骆某被盗保险柜丢弃现场位于天柱县社学乡红卫村坝浓溶洞、陈某电动三轮车被盗现场位于天柱县凤城镇老酒厂巷道边、王某电动三轮车被盗现场位于天柱县凤城镇中山路电力公司旁巷道、舒某电动三轮车被盗现场位于天柱县凤城镇平安小区路口、杨某2电动车被盗现场位于天柱县疾控中心旁“天能电池”门口、彭某1电动三轮车被盗现场位于天柱县凤城镇清江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门口、杨某1被盗电动三轮车现场位于天柱县凤城镇北部新区蓝天花园4-2楼7号门面后面、杨某3被盗电动三轮车现场位于天柱县老电力公司宿舍、吴某被盗电动三轮车现场位于天柱县凤城镇平安小区G栋5号门面的事实。3、检测报告:证实天柱县公安局送检样品经检验均为黄金饰品的事实4、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天价鉴(2017)6号、32号、53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红色龚承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3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7225元、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58512.27元、被盗五羊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246.67元、被盗泰利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被盗四辆宇锋牌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3328.13元、4250元、3233.75元、3923元、被盗穗风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443.75元、被盗贵遵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855.63元、被盗立马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3.33元的事实。5、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东南)公(司法)鉴(法物)字(2017)3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W1”号检材(后门把擦拭物)上检出生物成份,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嫌疑人杨维祥,支持该生物成份为嫌疑人杨维祥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标记为“W2-W5”号检材(W2为收银台擦拭物、W3为保险柜上擦拭物5-1、W4为保险柜擦拭物5-2、W5为保险柜擦拭物5-3)未检出DNA分型。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存款凭证:证实公安机关经依法对罗烈清住宅进行搜查,扣押了其人民币507元、手链两条、戒指一枚等物品;经依法对杨维祥家进行搜查,扣押了五羊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立马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等物品;扣押了杨明刚交的人民币20500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八个、黄金手圈二个等物品;扣押罗烈清的人民币507元、金砖一块、手链二根、戒指一枚等物品;扣押了杨某10持有的贵遵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扣押了杨某9持有的穗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扣押杨某12持有的宇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扣押了杨某8持有的宇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扣押了杨某6能持有的泰利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扣押了杨某11持有的宇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扣押了袁某2持有的宇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扣押了杨某5持有的龚承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的;接受被告人杨维祥父亲杨某5交的人民币20000元;接受杨某14交的人民币4568.6元、香烟37条的事实。7、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黄金首饰、香烟、人民币(507元、4568.6元、40500元)发还给骆某、龚承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已发还给袁某1、贵遵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已发还给杨某3、立马牌电动二轮车一辆已发还给杨某2、穗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已发还给王某、宇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已发还给杨某1、电动三轮车一辆已发还给冉某(陈某母亲)、电动三轮车一辆已发还给陶某2(陶某1姐姐)、泰利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已发还给彭某1的、宇锋牌电动三轮车已发还给舒某、宇锋牌电动三轮车已发还给吴某的事实。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杨某14辨认,照片中的3号(杨维祥)就是贩卖了几十条香烟给自己的人。9、天柱县人民法院(2003)天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罗烈清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属累犯的事实;被告人杨维祥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19日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属有犯罪前科的事实。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维祥、罗烈清、杨明刚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1月22日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的事实。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维祥、罗烈清系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被告人杨明刚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将其盗窃所分得的赃款20500元和黄金首饰退还的事实。12、证人杨某5证言:我是杨维祥的父亲。2017年1月20日早上,杨明刚的父亲杨某6能打电话给我,说杨维祥等人偷了别人东西,每人分得二万余元,要我找一下他分得的钱,后我在我家神龛与墙壁的缝隙中找到了二万元并将该款交到了公安机关;那几天,我在我大儿子杨维相的新房的堂屋发现了一辆龚承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当时我不知道是何人放的,就将该车推到杨某13森的木房里面停放。13、证人杨某7证言:我是杨明刚的妹妹。我哥杨明刚因为伙同他人在天柱县凤城镇盗窃财物,我陪他到公安机关投案。我只知道他分得二万元和一些黄金首饰。14、证人杨某8证言:2016年冬天,我以800元的价格与杨某6能购买了一辆宇锋牌红色电动三轮车。15、证人杨某9证言:2016年年底,我以1500元的价格与杨维祥购买了一辆穗风牌红色电动三轮车。16、证人杨某10证言:2016年农历12月中旬,我以1500元的价格与杨维祥购买了一辆贵遵牌红色电动三轮车。17、证人袁某2证言:2016年11月,我以800元的价格与社学乡红卫村一个姓杨的人购买了一辆宇锋牌红色电动三轮车。18、证人杨某11证言:2017年1月的一天,有人将一辆宇锋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我家的院子内,这车是何人停放的我不清楚。19、证人杨某12证言:2016年农历10月21日,我以1300元与杨维祥购买了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20、证人杨某6能证言:我是杨明刚的父亲。2017年1月19日,我得知杨明刚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后就打电话给杨明刚,要他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盗窃所得的财物退还,两天后,杨明刚在他妹杨某7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了;2016年中秋节前,我以800元与杨维祥购买了一辆泰利牌电动三轮车;2016年11月,杨某8以800元与杨维祥购买了一辆宇锋牌红色电动三轮车。21、证人刘某1证言:我是出租车驾驶员。2017年1月17日凌晨,我得从天柱县凤城镇金山大道夜市街的路口载两个男子到天柱县社学乡红卫村大溪路口,到达后他们下车就走了,那两人是本地的口音。22、被害人骆某陈述:2016年1月17日早上,我到店子时发现库房内的保险柜被盗,保险柜内有六万多元现金以及价值五万余元的黄金首饰,同时店内还被盗了一万多元的各类香烟。23、被害人袁某1陈述:2017年1月17日早上,我发现我停放在天柱县凤城镇鸿发街16号(我房屋背后)的龚承牌红色一辆电动三轮车被盗了。24、被害人彭某1陈述:2016年7月29日19时许,我将自己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天柱县凤城镇农业发展银行门口,当晚20时30分,我发现该车被盗了。25、被害人陶某1陈述:2016年8月4日早上,我将自己的一辆五羊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天柱县凤城镇鸿发街73号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该车被盗了。26、被害人陈某陈述:2016年12月10日早上,我发现我停放在天柱县凤城镇老酒厂租房处外面巷子的一辆宇锋牌电动三轮车被盗了。27、被害人杨某1陈述:2016年12月17日,我将自己的一辆宇锋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天柱县凤城镇北部新区蓝天家园064-2楼7号门面后门,2016年12月20日早上,我发现该车被盗了。28、被害人舒某陈述:2016年12月19日下午,我将自己的一辆宇锋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天柱县凤城镇平安小区芳草地幼儿园旁边,第二天上午发现该车被盗了。29、被害人王某陈述:2017年1月1日晚,我将自己的一辆穗风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天柱县凤城镇电信路与中山路交叉路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该车盗了。30、被害人杨某4陈述:2017年1月11日上午,我将自己的一辆立马牌电动停放在天柱县疾控中心旁边“天能电池”门口,当天16时许,我发现该车被盗了。31、被害人杨某3陈述:2017年1月14日17时许,我发现我停放在天柱县电力公司宿舍边的一辆贵遵牌红色电动三轮车被盗了。32、被害人吴某陈述:2017年1月9日早上,我发现我停放在平安小区G栋5号门面内的一辆红色宇锋牌电动三轮车被盗了。33、被告人杨明刚供述:我是因参加盗窃保险柜的事来投案的。2017年1月16日22时许,我从水果市场打麻将出来,因毒瘾发作,就打电话给杨维祥叫他买毒品来吸食,他要我到花木兰旅馆(记不清楚是203号房还是303号房)去等他,他与姓罗的买毒品回来后,我们三人将毒品吸食了,之后杨维祥从电视柜下面拿了许多包烟出来(硬中华和福贵,有两条多),送给我两包,他告诉我们说“我在一家店子偷来蛮多烟,那里还有一个保险柜,我有那家店的钥匙,我们去把那保险柜抬了”,我与姓罗某都同意后,我们三人就来到湖南街那家店子附近看,我就说“车都没有,怎么抬得动保险柜”,杨维祥说“我去找一台电动车来拖”,之后我们三人来到湖南街下面的一巷子,看到停放有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杨维祥就去将那车偷了,我们就返回湖南街,杨维祥将店子的后门打开后,我们三人就进入店内,将店子内的保险柜抬出来放到三轮车上后我们就约定将保险柜拉到大溪我家机房内,杨维祥开电动车拉保险柜先走,我与姓罗某打的士到大溪,在我家机房,我们将保险柜用电焊机割开,将里面的现金和首饰拿了出来,现金约有63000元,我们将钱全部分了,分钱后,他二人说要分首饰,我就说“首饰先放在我这里,等过段时间再分”,后我们三人将保险柜丢到我家附近的一个山洞就分手了。34、被告人罗烈清供述:2017年1月16日晚,我打电话问杨维祥在何处,他说他在花木兰旅馆开有203号房,并要我到那等他,我到那里等了他一小时左右,他才与杨明刚回到旅馆,当时他带有蛮多烟,之后我们在房间内吸食杨维祥从身上拿出的海洛因,杨维祥说“刚才我们开工的地方有个保险柜,没晓得里面有没有钱,等下我们三个去搞这个保险柜,那个地方的钥匙我也有”,之后他与杨明刚就出去了,我就去炒饭吃,在吃饭时,杨维祥打电话问我在何处并说得车了,后我们三人吃饭后,他与杨明刚先走,一会儿杨维祥打电话叫我到湖南街去,在湖南街一烟酒店后门,我看到杨维祥与杨明刚抬一个保险柜出来放到电动三轮车上,之后杨维祥开电动三轮车先走,我与杨明刚坐的士到大溪,我俩到杨明刚家二十分钟左右杨维祥才开三轮电动车到来,我们在杨明刚家用电焊将保险柜打开,里面有五扎100元的人民币和一些10元、20元的人民币(共六万二千四百元左右)及首饰,之后我们将钱分了(杨维祥、杨明刚每人分得二万一千多元,我分得二万零二百多元),首饰全被杨明刚拿,然后我们将保险柜丢到杨明刚家附近一个山洞(丢保险柜时我还捡得从保险柜里掉出来的一个首饰袋,首饰袋内有两条女式金手链和一块金片)后我们就分开了。我分得的钱全部被我赌博输了,首饰放在我家中。35、被告人杨维祥供述:2017年1月16日19时许,我进入立兴酒业门面内并躲藏在堆放货物的角落中,当老板关某离开后,我就盗窃店内的香烟,在盗窃香烟时我看到店内有一个保险柜并发现有一窜钥匙,于是我将钥匙揣在身上,将香烟拿到加油站对面的福星副食品店卖,经清点共有盛某4条、福贵烟8条、磨沙黄果树15条、软中华2条、硬遵义35条,副食品店老板拿了5000元给我,其余的钱要我过些时间再来拿,得到钱后我就去购买毒品,这时罗烈清和杨明刚打电话找我,杨明刚还叫我帮他购买150元的毒品,我到花木兰招待所时,杨明刚已在门口等我,我们到房间后分别将毒品注射和烫吸了,在吸毒后,我说卖酒的地方有个保险柜,大家就想去偷保险柜,之后我们三人来到湖南街,我将立兴酒业指给他们看了,然后我到鸿发街偷得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立兴酒业,与杨明刚、罗烈清到该店的后门,我用钥匙将门打开,我与杨明刚将保险柜抬到电动车上,然后由我开三轮车前往杨明刚家,杨明刚和罗烈清打车前往,我到杨明刚家时,他们已到,后我们将保险柜抬到杨明刚家用电焊割开,将里面的钱和首饰拿出来,将钱分了(每人分得二万多元),首饰由杨明刚保管,然后我们将保险柜拉到一个山洞丢了。2016年农历6月的一天,我东方国际娱乐城后面一巷子偷得一辆绿色电瓶三轮车,该车现是我父亲使用;2016年7月,我在幸福水疗对面偷得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该车被我卖给了杨某6能;有一天,我在凤城镇老酒厂路边偷得一辆宇锋牌红色电动三轮车,该车被我以800元卖给了杨某8;2016年10月的一天,我在粮食局平安小区芳草地幼儿园门口偷得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该车被我卖到白市地样;2016年10月的一天,我在北部新区鼓楼偷得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该车被我卖给了杨某12;2016年12月的一天,我在中山路电力公司旁边偷得一辆红色穗风电动三轮车,该车被我卖给了杨明灿;2017年1月的一天,我在龙泉花园电力公司仓库边偷得一辆红色贵遵牌电动三轮车,该车被我卖给我杨明渊;2017年1月的一天,我在疾控中心偷得一辆二轮电动车;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粮食局平安小区大门旁边一门面门口偷得一车红色宇锋牌电动三轮车,该车被我卖给了杨某11。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维祥、罗烈清、杨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维祥、罗烈清、杨明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烈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盗窃作案中,被告人杨维祥首先提出犯意,并用事先盗得的钥匙打开店门然后实施盗窃,因而在本起作案中属主犯。被告人罗烈清、杨明刚在被告人杨维祥的邀约下进行盗窃,属本起盗窃案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罗烈清、杨明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明刚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维祥被抓获后均坦白交待了盗窃的事实,可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罗烈清的认罪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明刚、杨维祥主动退赃且被盗的车辆已被追回,被告人罗烈清盗窃所得的部分财物被追回,对被告人杨明刚、杨维祥、罗烈清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维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二、被告人罗烈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三、被告人杨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维祥、罗烈清、杨明刚的盗窃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仁泉人民陪审员  钟雯雯人民陪审员  姜惠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