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721陈健华与盛晓金、江苏宅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华,盛晓金,江苏宅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陈健华,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樊耀禹,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晓金,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江苏宅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64430-X,住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171号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大厦2201-2210室。法定代表人:盛晓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健华与被执行人盛晓金、江苏宅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盛晓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健华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2750元,合计被执行人盛晓金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42750元;被执行人盛晓金对于上述542750元自2015年7月9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陈健华支付利息;被执行人江苏宅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盛晓金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E×××××、苏E×××××车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1月10日),由于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昆山市花桥镇金城花园X号楼XXX室及XXX号车库已被本院(2017)苏0583执254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一案查封,并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造价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08.96万元。该案于2017年6月27日裁定拍卖该房屋,除此之外本院再未查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另案拍卖过程中,本案可待该案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