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金芳与董治强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芳,董治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民初1151号原告:田金芳,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治强,男,1979年10月15日生出,汉族,个体,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董治富,男,系被告哥哥。原告田金芳诉被告董治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玉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金芳的委托代理人孙洪涛,被告董治强及委托代理人董治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金芳诉称,我与被告原为夫妻,同为怀来县××××村村民,婚后共同居住。冀(怀)字第71608号宅基地证的户主为我的公公董海,经董海同意,我们婚后共同使用。董海于1997年去世后,经董海的四个儿子董志军、董志山、董志富、董治强协商并由董海原配偶确认,上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归董治强,其他三人无权分房。至此,该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归董治强。2004年3月17日,我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一处院归我所有。因上述宅基地证登记户主为董海,为了确定自己对此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冀(怀)字第71608号宅基地证中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归我一人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董海宅基地证。被告董治强辩称,我与原告是同村村民,双方自由恋爱,我招女婿男到女家,结婚时男方家里给带2万元钱到女方,因此,不涉及男方家的房产问题。原告诉状中的冀(怀)字第71608号宅基地证是作废的证书。我父亲董海1999年4月去世,董海名下的房产是祖产房,董海膝下有四个儿子董志军、董志山、董志富、董治强,若分割该财产,有妻子一半,其余人分割董海的一半(包括妻子)董治强无权将该房产处置给原告田金芳。2002年10月我与原告结婚,该房产使用时间系1978年,该房系婚前财产,不属于双方离婚分割的财产。我与原告离婚是2004年3月份,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况且我是招女婿,原告要我父母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离婚协议书是我写的,不写的话,原告就不跟我离婚;协议书中董治富不是我签的字;董海宅基地证已经作废了,我有新的房本。原告所陈述的房屋,是实有其事,但那是老人当时对儿子董治强的赠与,其实际意义是为原告和我婚后共同生活居住,也就是说,原告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有效。现在原告与我已离婚,所以赠与无效。再者,合同法第186条明文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方在我们离婚时已自然撤销赠与,原告诉求即不合情又不合法,应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向法庭提供了1989年4月办的董海宅基地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套。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同村,2002年10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系招女婿。2004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老房屋(永丰堡)三间一处院归女方所有,原告取得户主为董海的房屋宅基地证。该房屋院落1987年7月1日取得宅基地证,证号为冀(怀)字第71608号,户主为董海,即被告董治强的父亲。1999年9月,董海的四个儿子董志军、董志山、董志富、董治强协商一致,约定三间旧房归董治强所有。本院认为,1999年董海四个儿子协商一致认定该房屋院落归董治强所有,期间十多年来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故董治强对该房屋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老房屋(永丰堡)三间一处院归女方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同属一个村集体组织,该协议真实有效,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对自己上述抗辩理由提供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怀来县东八里乡永丰堡村户主董海名下冀(怀)字第71608号房屋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田金芳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治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玉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晓洲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