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义与被告陶河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陶河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4768号原告陈义,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军辉,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河山,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义与被告陶河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昺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军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河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项目部及民工宿舍等临时设施建设施工所实际产生的工程款1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履约金2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有合同履约金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陶河山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1日,原(乙方)、被告(甲方)签订《湖南省浏阳市名河汽贸城水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的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名河汽贸城工程项目的电气和给排水分项工程的劳务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六条“承包价格”约定:“乙方承包劳务费用按33.5元/㎡结算。……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贰拾万元作为合同履约金,退还时间与土建总包方退给甲方合同履约金时间一致。……如工程中途停建或缓建,甲方应从履约金所交之日起,按2%计月息给乙方补偿损失,本工程在合同履约金交纳一年之内,如还不能正常施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金,并且按上述约定计利息并支付乙方在工程前期所产生的劳务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收条1张,内容为:“今收到陈义交付关于浏阳湘鑫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名河汽贸城水电安装设施劳务包工合同履约金共计贰拾万元整。¥200000.00收款人:陶河山。”2017年5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内容为:“本人与陈义于2015年签订了浏阳市名河汽贸城工程项目的水电安装劳务承包合同,并收受了陈义交来的合同履约金贰拾万元(¥200000.00元)整,(合同签字时间比履约金交付时间要后)后工程因故一直无法动工,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金早就到了退还时间,本人承诺此履约金从交来日至退还日止的时间段内,全额按月息2%计算给陈义,以补偿陈义的损失。(履约金交付的是现金)以上情况属实,至2017年6月底止共计本息¥27.6万元(贰拾柒万陆仟元整)。陶河山。”该承诺书签订后,因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分包合同、收条、承诺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即明确了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按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合同履约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置,且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陶河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陈义合同履约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5元,由陈义负担60元、陶河山负担27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昺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