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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30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傅祥、舒劲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傅祥,舒劲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3006号之二申请人: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庙七里晴川1**栋1层7号商网。法定代表人:肖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君,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傅祥,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承军,湖北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舒劲松,男,1979年6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承军,湖北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寅,系第二被告之妻,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傅祥、被申请人舒劲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傅祥、被申请人舒劲松银行存款357,516.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武汉仁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傅祥、被申请人舒劲松银行账户存款357,516.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婧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