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程利琴、闫永恒等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利琴,闫永恒,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001号原告:程利琴,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原告:闫永恒,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洪波,该公司经理。地址: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文明路9号工商综合办公楼3号楼13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辉,该公司职工。原告程利琴、闫永恒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程利琴、闫永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利琴、闫永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利琴、闫永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利琴、闫永恒承担。审判员 孙海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季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