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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要强与郑州荣达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要强,郑州荣达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445号原告:陈要强,男,1962年1月15日生,回族,住荥阳市。被告:郑州荣达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翁红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要强与被告郑州荣达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要强于2017年8月2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要强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0元,由原告陈要强负担。审 判 员  禹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瑞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