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珊珊申请执行王琴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22号之二被执行人王琴,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122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14107260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18.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