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景罗与淅川县厚坡镇陈庄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罗,淅川县厚坡镇陈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495号原告:陈景罗,男,汉族,生于1937年8月15日,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森,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31日,住河南省淅川县,特别授权。被告:淅川县厚坡镇陈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新奇,该村主任。原告陈景罗与被告淅川县厚坡镇陈庄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陈景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景罗负担。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