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芊语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义乌市芊语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305号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4-B。法定代表人:曹华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义乌市芊语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九如堂村66号。法定代表人:方琴。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芊语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月8日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 瑶代书记员 季利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