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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窦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518号原告:窦某某被告: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南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原告窦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窦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51元,退还原告451元。代理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