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异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久明与周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阳,邵大秦,邵双双,李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异6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周阳,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茶花路**号,身份证号码:4223011980********。异议人(被执行人):邵大秦,��,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交通巷*号,身份证号码:4223011988********。异议人(被执行人):邵双双,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号*栋*层*号,身份证号码:4207041981********。申请执行人:李久明,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潜山路**号,身份证号码:422301195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久明与被执行人周阳、邵大秦、邵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已全面履行(2017)鄂1202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解除被查封的武昌区百瑞景东二区5-1-702号房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周阳、邵大秦、邵双双称,李久明诉我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处理。根据调解协议,周阳已支付950000元,汇给法院账户32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972元),已全面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在法院还将我的房屋查封,因此,要求解除被查封的房产。异议人在提出书面异议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周阳、邵大秦、邵双双的身份证复印件;汇款凭证;李久明出具的收条。本院查明,2017年2月23日,李久明向本院起诉,要求周阳、邵大秦、邵双双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各项费用。此间,李久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邵双双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百瑞景东二区5-1-702的房产并调解结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周阳等同意将弘业俊园A座9层2号房屋���售,用以偿还所欠李久明借款。根据当事人申请,我院已将该房产解封。异议人周阳等先后给付李久明950000元,又于2017年8月7日汇至法院账户307028元。按照本院(2017)鄂1202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标的,周阳等已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已全面履行了我院(2017)鄂1202民初《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异议人所提交的证据充分,其要求本院解除武昌区百瑞景东二区5-1-702号房产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双双位于武昌区中南路街宝通寺路39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二期(东��)5栋1单元7层2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证第0021832号)一套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桂 萍审判员 严 平审判员 曹一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