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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温州华美药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1执1406号温州华美药机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2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告温州华美药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货款人民币80000元;(2)被告温州华美药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6667元(每月按合同总价款的2%计算,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以后违约金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3)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支付案件受理费、支付案件执行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