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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景县华北实业有限公司与承德铜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华北实业有限公司,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华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书义。被执行人: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芳。申请执行人景县华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请求执行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5)鹰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承德铜兴矿区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226299.00元整,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3、诉讼费2384.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鹰民初第字919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贺桂海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