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59年2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6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日本东京都江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将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名下,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名下,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