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家新、周德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新,周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新,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周德义,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受理张家新申请执行周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9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张文曦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