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务莲、张宁欢等与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务莲,张宁欢,梁惠棠,容健全,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蓬江区育德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704行初79号原告:刘务莲,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张宁欢,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梁惠棠,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陈运有,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容健全,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系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表人。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吴云涛。委托代理人:谭社芬、谭文秀,均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门市蓬江区育德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刘务莲、张宁欢、梁惠棠、容健全(以下简称“刘务莲等四人”)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蓬江住建局”)、第三人江门市蓬江区育德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城建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务莲等四人的共同委托代表人容健全、张宁欢、梁惠棠的委托代理人陈运有、蓬江住建局的负责人汤春来副局长及委托代理人谭社芬、谭文秀到庭参加诉讼。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9月3日,蓬江住建局作出《江门市蓬江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称已收到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提交的材料共八项,现予备案。请业主遵照《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江门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物业小区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刘务莲等四人诉称:蓬江住建局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蓬江住建业备字[2014]012号《江门市蓬江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还列明“备案小区名称:育德东苑小区。送件人:洪计友。2014年8月30日。”上述备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刘务莲等四人共同共有的地役权,属于违法行政。为了维护刘务莲等四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的规定,判令:1、撤销蓬江住建局作出的蓬江住建业备字[2014]012号《江门市蓬江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2、由蓬江住建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刘务莲等四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刘务莲等四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环市街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材料》;3、蓬江住建业备字【2014】012号《江门市蓬江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刘务莲等四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蓬江住建局辩称:(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设定用益物权、地役权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本案中,刘务莲等四人既没有提供与其他人签订有效的地役权合同亦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故刘务莲等四人所称地役权并不存在,更不存在蓬江住建局侵犯其地役权的情形,其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二)蓬江住建局作为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换届选举进行业务指导,并依法进行登记备案。该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蓬江住建局对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提交的备案材料只限于形式审查,即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蓬江住建局的备案行为没有对刘务莲等四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刘务莲等四人所主张的地役权与蓬江住建局没有任何关联和法律关系,故蓬江住建局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蓬江住建局依法对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提交的法律规定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等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在查清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和法律规定后,蓬江住建局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发出备案回执,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刘务莲等四人所称的违法事由。综上,刘务莲等四人要求撤销蓬江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备案回执于法无据,请驳回其诉讼请求。蓬江住建局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组织代码证;2、申请书;3、江门市蓬江区育德东苑小区基本情况、投票结果统计表、候选人获票情况、简历、表决票、投票规则、文件签收确认表、业主名册、工作方案、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管理规约、议事规则;4、江门市蓬江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5、《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拟共同证明蓬江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环市街道办事处育德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江门市育德东苑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上述名单中包括环市街道办代表及环市街道办事处育德社区居委会代表。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7日期间,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筹备小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成立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2014年8月30日,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向蓬江住建局提交了《江门市蓬江区育德东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育德东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册、投票结果统计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获票情况及其简历表、育德东苑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表决票、《首次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投票规则》、江门市育德东苑小区首次业主大会文件的表决票、业主大会文件签收确认表、育德东苑小区业主名册、《育德东苑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工作方案》、《江门市育德东苑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育德东苑小区管理规约》等备案资料。蓬江住建局在核实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提交的上述备案资料后,于2014年9月3日对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予以备案并将备案回执送达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刘务莲等四人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另查明:2016年11月29日,本院受理刘务莲等四人诉被告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人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质量监督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粤0704行初334号《行政判决书》,其中查明“刘务莲等四人系江门市蓬江区育德建德街、育德街相关房屋所有权人,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确认四原告拥有产权的房屋在育德东苑小区内。……”该判决现已生效。本院认为,本案为城建管理行政确认纠纷。《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因此,蓬江住建局作为蓬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具有对物业所在地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并作出备案回执的法定职权,其在本案中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务莲等四人请求撤销蓬江住建局作出的蓬江住建业备字[2014]012号《江门市蓬江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关于涉案备案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一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门依法备案后作出的决定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蓬江住建局对选举产生的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备案并作出备案回执,是对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合法性的确认,是蓬江住建局依法作出的对育德东苑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行政确认行为。该备案行为经由备案回执的形式公开后,足以让公众相信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成立的合法性,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可以依据该备案文件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并对外从事活动,该备案行为对外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涉案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关于蓬江住建局作出的蓬江住建业备字[2014]012号《江门市蓬江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是否合法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在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蓬江住建局提交了包括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等在内的申请备案材料。蓬江住建局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材料齐备,符合形式要件,据此作出备案登记并在期限内向育德东苑小区业委会发出备案回执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刘务莲等四人以蓬江住建局的备案行为错误为由,要求撤销涉案备案回执的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选举、投票等活动系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行为,如果刘务莲等四人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务莲、张宁欢、梁惠棠、容健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务莲、张宁欢、梁惠棠、容健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银顺审 判 员 廖杰华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