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春汉与温箭根、范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汉,温箭根,范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231号原告:吴春汉,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现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温箭根,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范战英,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吴春汉与被告温箭根、范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吴春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吴春汉以被告温箭根已向其出具还款承诺书,本案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吴春汉负担。审判员  高辉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莲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