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文军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行初27号原告:马文军,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村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委托代理人:马克亮,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金之镇,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吕英姿,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集镇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文杰,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科科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冯霞,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文军诉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下称米东区政府)、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米东区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向被告米东区政府、米东区执法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文军委托代理人马克亮、被告米东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吕英姿、被告米东区执法局委托代理人马文杰、冯霞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文军以被告米东区政府在诉讼过程已作出书面答复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军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马文军已预交),由原告马文军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马文军。审 判 长 刘瑞东���理审判员徐峰人民陪审员 韩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