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晓敏与钱保平、枣庄市汇鑫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敏,钱保平,枣庄市汇鑫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502号原告:陈晓敏,女,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牛海川,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钱保平,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枣庄市汇鑫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心区西昌南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院内B8-3号。负责人:宋明章,该公司经理。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中心文化西路南侧华山路以西沿街综合楼第8、9号。负责人:樊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敏与被告钱保平、枣庄市汇鑫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晓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陈晓敏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