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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袁子皓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袁子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东1至6层。法定代理人卢翱,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子皓,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袁子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子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租金18111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x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