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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水清与被执行人江家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水清,江家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林水清,男,1965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江家其,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水清与被执行人江家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家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万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