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1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方发、倪良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发,倪良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方发,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家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倪良婷,女,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家住肥西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方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良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阶段于2017年7月18日以(2017)皖0191执1018号执行裁定书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倪良婷在兴业银行合肥政务区支行49×××68帐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倪良婷在兴业银行合肥政务区支行49×××68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峻审 判 员 尹刚人民陪审员 杨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