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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6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雪妹、沈建平等与沈建国、陆水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妹,沈建平,沈建刚,沈建强,沈建国,陆水华,沈燕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6562号原告:赵雪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建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国。被告:陆水华。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鲜朵,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燕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妹、沈建平、沈建刚、沈建强诉被告沈建国、陆水华及第三人沈燕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7)沪0115民初66475号案件正处于审理阶段,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颜佩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