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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丽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娟,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郑丽娟,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玫,执行董事,护照号×××。申请执行人郑丽娟与被执行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3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4693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有存款信息,本院已予划拨,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对本院划拨存款行为提出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待案件审理结束后再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待案件审理结束后再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系其行使处分权利的表现,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3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