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23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爱玲与孙金萍、史文学、王安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爱玲,孙金萍,史文学,王安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3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薛爱玲,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建行家属楼一单元302。被执行人:孙金萍,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东北街府东街光磊小区。被执行人:史文学,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东北街府东街光磊小区。被执行人:王安家,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高阳建筑队。本院在执行薛爱玲与孙金萍、史文学、王安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安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安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6737.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