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1执23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爱玲与孙金萍、史文学、王安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爱玲,孙金萍,史文学,王安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3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薛爱玲,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建行家属楼一单元302。被执行人:孙金萍,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东北街府东街光磊小区。被执行人:史文学,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东北街府东街光磊小区。被执行人:王安家,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高阳建筑队。本院在执行薛爱玲与孙金萍、史文学、王安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安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安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6737.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