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胡孝友与曾凡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孝友,曾凡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1321号原告:胡孝友,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县人,住河南省新县城关长潭开发区。被告:曾凡立,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原告胡孝友诉被告曾凡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胡孝友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孝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孝友负担。审判员 韦水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世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