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屈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2603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生,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红,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某,男,汉族,76岁,住涿州市。原告杨某与被告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红,被告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四人于1999年口头约定的土地互换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张家前头0.7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是西田城村村民,1999年土地承包时原告一家5口人以其父杨福增为代表,共分得村北四类土地0.72亩。分完地被告为了种菜方便就用他家“张家前头”(地块名称)的地和原告换了。这样互换耕种至今已有十七八年了。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自己村北的土地上圈起了围墙,就问被告怎么回事,被告说:“我已经把地租给闫建辉了,既然咱俩换地,就换死了,欠村北那块地就是我的,我张家前头那块地就永远是你的了,你放心我说话算数”。就这样原、被告仍然按照当初的约定继续耕种。到去年国家要对土地重新确权时,被告确公然违反双方约定,将已换给原告耕种的“张家前头”的0.72亩土地,向村委会申报要求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如果这样登记,被告就同时拥有两块土地,原告一块都没有。后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镇政府要求解决此事,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结果。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屈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前提是原属于原告所有的位于涿州市××北四类地(面积0.7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被告所有。此外,被告认为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无事实依据,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承认已经将原属于原告位于西田城村村北四类地(面积0.72亩),有偿租赁给村民闫建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与被告屈某于1999年口头约定的土地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原属于被告屈某所有的“张家前头”0.7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杨某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