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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行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洪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行初652号起诉人朱洪樟,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2017年8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洪樟提交的诉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其不服浙土字A[2012]-079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件,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政复[2017]210号行政复议决定,起诉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请求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或指令专属管辖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起诉人因对浙土字A[2012]-079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起诉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请求法院立案审理,依法应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并不需要对不动产本身进行审查,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洪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