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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督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罗天飞、刘汐雯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天飞,刘汐雯,刘淑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802民督271号申请人:罗天飞,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2日,普洱市思茅区人,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倩,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鹤松,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汐雯,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16日,云南省宁洱县人,住普洱市思茅区。被申请人:刘淑禾,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10日,云南省宁洱县人,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人罗天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罗天飞称,2017年7月30日,二被申请人因资金紧张,向申请人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8月10日止,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申请人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综上,要求二被申请人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4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汐雯、刘淑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申请人罗天飞归还借款40万元。申请费2433元,由被申请人刘汐雯、刘淑禾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