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何长寿与四川西成小角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寿,四川西成小角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159号原告:何长寿,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胤征,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西成小角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长寿与被告四川西成小角楼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长寿于2017年8月10日收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间既不预交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冉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