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洪君与何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君,何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426号原告:李洪君,现住榆树市。被告:何永胜,现住榆树市。原告李洪君诉被告何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君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肖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