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仕永与胡凯尹雯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永,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凯,尹雯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571号原告:李仕永,男,汉族,1977年0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九亩地立丹苑1号2幢2单元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3376504C。法定代表人:张远洪。被告:胡凯,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南岸区。被告:尹雯利,女,汉族,1989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永诉被告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凯、尹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仕永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李仕永撤回起诉。二、本案诉讼费4400元由李仕永承担。审判员 邱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