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华丽与陈彦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丽,陈彦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2478号原告张华丽,女,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陈彦枝,女,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张华丽与被告陈彦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彦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丽诉称,2015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当日下午将1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2017年1月22日,被告通过银行汇款返还原告1500元,下余8500元至今未偿还,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彦枝归还借款8500元。被告陈彦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被告陈彦枝向原告张华丽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本人陈彦枝,女,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扶台村六组,身份证,手机号:151××××1932,父亲陈红军,手机号159××××9452,弟陈亚辉手机号180××××0560,于2015年10月18日向张华丽借款一万元人民币,经双方商定于2016年还回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归还原告1500元,下余8500元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被告父亲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彦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则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如期归还借款,现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仅归还原告1500元,下余8500元至今未归还,其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彦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张华丽借款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彦枝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陈彦枝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占军审 判 员 余双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希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