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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清峰与王斌、柯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峰,王斌,柯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民初14号原告林清峰,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委托代理人孙艺、彭江斌,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柯帆,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原告林清峰与被告王斌、柯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清峰的委托代理人孙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斌、柯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实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清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276万元(其中2100万本金按年利率12%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到2016年3月10日止计252万元,另2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2%自2015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到2016年2月9日止计24万元);二、判令被告王斌支付原告借款逾期违约金3735068元(其中以2352万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自2016年3月11日暂时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计3386880元;另以224万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自2016年2月10日暂时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计348188元),其后则以257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继续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柯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对被告王斌名下位于五桂场综合楼B、C栋2××号房【产权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号】及位于九江市长虹大道750号陆家垄小区10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两处房产的拍卖款项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0日,原告同被告王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编号为:ZTYB2015013100039-2QY),约定由原告出借200万元给被告王斌,借款期限为365天,即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借款利率为年12%,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则按年14.4%计算逾期违约金,并约定由借款方承担出借方催收借款本息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等。被告王斌以名下位于九江市长虹大道750号陆家垄小区10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1日,原告同被告王斌又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编号为:ZTYB2015030200042QY),约定由原告出借2100万元给被告王斌,借款期限为:365天,即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借款利率为年12%,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则按年14.4%计算逾期违约金,并约定由借款方承担出借方催收借款本息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等。被告王斌亦以名下位于五桂场综合楼B、C栋2××号房【产权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柯帆对被告王斌向原告所负担的这两笔债务均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已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告王斌实际汇款200万元,2015年3月11日汇款2000万元,2015年3月12日汇款100万元,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出借义务。然而,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王斌拒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柯帆也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王斌、柯帆未提供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0日、3月11日,原告林清峰同被告王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ZTYB2015013100039-2QY、ZTYB2015030200042QY的借款合同两份。2015年2月10日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林清峰出借200万元给被告王斌,2015年3月11日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林清峰出借2100万元给被告。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均为365天,借款年利率均为12%,逾期均按年14.4%计算逾期违约金,并均约定由借款方承担出借方催收借款本息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等。被告柯帆在上述两份借款合同上的保证方处签字,并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借款方所有应付费用。两份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还同被告王斌均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王斌以其名下位于九江市长虹大道750号陆家垄小区10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号房屋为2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被告王斌以其名下位于五桂场综合楼B、C栋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号房屋为21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两份抵押担保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份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林清峰依约汇款200万元、2100万元至被告王斌,被告王斌亦各出具了借款借据一张确认收款。另查明:原告为催收上述借款本息所产生的律师费为6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林清峰依约汇款200万元、2100万元至被告王斌,被告王斌却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林清峰要求被告按年利率12%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并按年利率14.4%支付借款逾期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已约定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相关费用由出借方承担,故原告林清峰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斌以其房产为本案借款进行抵押,现其未按约还款,原告林清峰有权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故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借款方所有应付费用,被告柯帆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林清峰要求被告柯帆对王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林清峰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0元、利息2760000元、逾期违约金3735068元,共计29495068元,并自2017年3月11日起,以257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二、被告王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林清峰支付律师费60000元;三、原告林清峰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律师费范围内对被告王斌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位于五桂场综合楼B、C栋2××号的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位于九江市长虹大道750号陆家垄小区10幢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柯帆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律师费范围内向原告林清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2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275元,由被告王斌、柯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罗柳军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