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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行审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龙门县国土资源局、陈柱勤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门县国土资源局,陈柱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1100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茹展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穆振标,系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平,系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陈柱勤,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生效的龙国土资土执〔2016〕48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巡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陈柱勤未经批准,于2015年10月在龙门县××镇××村××村民小组××××(土名)占用土地平整动、工建设厂房,面积约3500M2,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草图、现场照片及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2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在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6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书面向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催告其十日内履行,未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2016年9月28日,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起诉期限是十五内,那么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时间届满之日是2016年11月27日,起诉期限届满之日是2016年10月13日,按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应为2017年2月27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签收,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期限,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申请条件,本院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龙国土资土执〔2016〕48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黄国胜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曾柏航书 记 员  林云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