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第7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第7050号原告赵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涵审 判 员 苏丽娜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