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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第7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第7050号原告赵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涵审 判 员  苏丽娜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