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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苏献军一案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9执1012号苏献军,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信××大厦××、××层,联系电话159××××3927苏献军申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239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献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239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