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双竹生态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胥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双竹生态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胥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财保15号申请人:湖北双竹生态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中峰镇29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20300052617803D。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胥实,男,生于1987年10月23日,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申请人湖北双竹生态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胥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6万元或相当于价值8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北双竹生态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溪国用(2016)第0××1号土地使用证所署土地使用权提���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双竹生态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胥实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查封,冻结其账户内的存款86万元或查封相当于价值86万元的财产。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一年。查封的财产由胥实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发生所有权转移和抵押、质押。二、查封申请人湖北双竹生态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溪国用(2016)第0××1号土地使用证所署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1年,在查封期间准许维持现有使用状况,但不得转移、抵押或者变卖。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湖北双竹生态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谌德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瑞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