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铁峰,李凤云,车金铭,王金芝,付太锐,王燕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铁峰,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知足临清市。被执行人李凤云,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车金铭,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金芝,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付太锐,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燕会,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铁峰、李凤云、车金铭、王金芝、付太锐、王艳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继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