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687南京隆一德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隆一德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体育北街7号。法定代表人:杜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隆一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晶蓓,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二巷32号。负责人:高小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隆一德建材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飞鸽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文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