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与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张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张昌勇,童丽娟,邵秋景,张昌盛,端木秀春,邵海青,李凤英,张景阳,张玉梅,张振国,邵彦云,山东郓城新世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郓城县鑫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798号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北段路西。负责人:鹿新保,行长。被告: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邵秋景,经理。被告:张昌勇,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童丽娟,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邵秋景,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张昌盛,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端木秀春,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邵海青,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李凤英,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张景阳,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张玉梅,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张振国,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邵彦云,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山东郓城新世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黄安镇邵平村。法定代表人:邵海青,经理。被告:郓城县鑫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庙乡智垓村。法定代表人:张振国,经理。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与被告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张昌勇、童丽娟、邵秋景、张昌盛、端木秀春、邵海青、李凤英、张景阳、张玉梅、张振国、邵彦云、山东郓城新世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郓城县鑫阳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起诉称,2016年12月16日,原告根据2016年莱商行HZYC展字第2016121601号借款合同,向被告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发放借款120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6月14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在被告已经欠息二个月,木业生产已经停产一年以上,公司60%股权转让没有通知原告,拒付借款本息的事实已经构成,对借款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对我行借款安全构成重大不利后果隐患。被告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诉请不实,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理由如下一、被告不存在违约、欠息行为。原告在3月2日起诉时,未到贷款到期时间2017年6月14日。原告3月3日向我单位催收利息,我单位3月8日收到后,于3月10日到营业厅还清了两个月利息。在3月15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时,已不欠原告利息。二、被告一直正常经营,有每个月的纳税申请报表为证;三、关于股权变更,是为了更好的经营,公司名称没有变化和股东没有减少,只是增加了股东。变更材料全部提交原告,原告在变更材料上签字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回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