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财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创仕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创仕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360号申请人:重庆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法定代表人:邓晓彬,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创仕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园区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许绿云,职务:经理。申请人重庆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创仕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创仕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创仕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者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德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灿[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搜索“”